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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20  来源: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落实省红会《关于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红十字会系统捐献工作,现就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依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总则、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管理、信息公开、捐赠表彰和附则要求,开展本地区捐赠工作,规范捐赠行为,加强捐赠管理。

二、市及辖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要求,决定在本区域内是否发起募捐呼吁。省会、总会决定各级红会统一向国际和国内发出募捐呼吁的,市和辖市、区红会要积极响应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执行民政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开展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捐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无论是物资和资金募捐均实行自愿原则,捐赠不限数额,红十字会不得以捐赠名义搞摊派活动。

三、通过红十字会向人道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捐赠物资是依法募集和接受用于开展备灾、救灾、救助、救援等人道服务及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物资,包括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灾救助物资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的物资。

1、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进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接受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物资、已设置担保物权的物资、权属关系不清的物资或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旧书、旧衣物等二手用品及个人零星捐赠物资,根据社会需求确定是否接收。

2、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且距失效日应在3个月以上。接受捐赠的医疗器械设备应符合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获得国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取得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

3、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种类、数量、质量须经捐赠方、接受方各两人清点核实无误后,按照物资仓库管理规定登记造册入库。

五、捐赠资金是市红十字会依法募捐和接受用于开展备灾、救灾、救助、救援等人道服务及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各类有价证券、房地产等有形资产以及能给红十字事业带来效益、有开发价值的无形资产。捐赠资金的合法来源主要是:国内外团体和个人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国内外捐赠救灾款使用后的结余;政府人道专项拨款和有关部门的资助;红十字事业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组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卖、义展、义拍、义赛和公益慈善晚会等公开募捐活动的收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消息的收入;在公共场所设立固定募捐箱的收入;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的资产增值收入等。

六、接受定向捐赠的物资或资金,由捐赠方出具《捐赠函》或《定向捐赠意向书》,捐赠方和接受方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以签署详细的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或资金的来源、捐赠方式、用途以及履约方式、期限等。捐赠方有定向捐赠意愿的物资和资金,应按其捐赠意愿、捐赠函或《意向书》、《捐赠协议》等的约定分发、使用,接受方不擅自改变定向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最终使用情况应向捐赠方反馈。

七、捐赠方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和资金,列入非定向捐赠,开展人道救助等符合红十字人道事业需要的事项,不得用于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活动。

八、对于救灾、救助或救援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捐赠物资和资金,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用于其它救灾备灾、灾后重建或人道救助等,捐赠物资可以依法进行义卖,所得收入继续用于红十字人道事业。

九、接受捐赠的物资和资金应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全部纳入红十字捐赠帐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1、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或资金,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2、捐赠物资入库管理依照红十字仓库管理的规定和办法执行,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入库物资要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账,根据物资的性质、特点和保管要求,采取分区、分类合理存放。

3、接受的捐赠物资或有价证券、房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入账;由捐赠方提供证明捐赠物资或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凭据,接受方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价格,作为入帐价值,并开具统一、合法、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如果凭据金额与捐赠物资或资产实际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或捐赠方无法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人应该提请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接受捐赠方认可后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捐赠物资接受、分发和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在常州市红十字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受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数量、金额和物资分发日期、种类、数量、金额、去向和用途等。向社会公开募捐信息严格按照总会《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红十字会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捐赠物资或资金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意向书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物资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方如实反馈相关信息,同时对受助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方未按约定使用的,接受方有权依法收回物资或资金。

十二、依照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红十字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的实际成本等支持费用,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函、协议或公告的方式向捐赠人事前声明。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列支成本主要是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捐赠房产、设备等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宣传、培训、物流、差旅、交通、会议等费用和评估审计费等。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加强捐赠物资和资金的监督与审计。

1、红十字会负责募捐和接受捐赠的职能部门,应对相关物资和资金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按照财务制度等规定妥善保存。

2、红十字会依法通过定期开展实物盘点、台账核对和帐目核查等方式,组织实施对捐赠物资和资金的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报会党组,如发现捐赠物资的使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责令停止或纠正。已经拨付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暂停使用或予以收回。

3、接受捐赠物资和资金以及分配、使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政府法定的国内外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并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按照规定通过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专项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贪污、挪用捐赠物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四、各级红十字会可以与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赠账户经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十五、市红十字会对一次性捐赠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进行表彰:

1、对一次捐赠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颁发“红十字人道银质奖牌”,颁发由市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2、对一次捐赠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颁发“红十字人道金质奖牌”,颁发由市红十字会会长或名誉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3、对一次捐赠1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上报中国红十字总会进行表彰。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常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出台新的规定、上级红十字会制定新的办法或政府出台相关规定时,严格遵照执行并修订本办法。原《常州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常红(2017)40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红十字会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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