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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标志
发布日期:2017-03-22  来源:常州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字号:〖

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活动的标志,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它在当今世界上所体现的是人道和同情。它的存在和正确使用,对于执行人道主义保护任务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

为使这个标志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必须使人们正确理解这个标志的含义。

一、标志的含义和作用

红十字标志主要有下列含义和作用:

——表明这是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和物(指示性)。

——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保护的人和物(保护性)。

——表明这是一个不应受到攻击的人和物(保护性)。

带有这一标志的人和物,在法律上既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有义务。权利是受到一系列法律的保护,义务是遵守该标志对他们行为所作的种种限制,避免主动参与任何敌对行为。

本标志在法律上的这种双重作用,决定了本标志的神圣性。

本标志设计的图案和色彩既简单又鲜明,意在给人一个非常清晰的视觉符号,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将上述信息迅速传达出去,并被迅速理解,不致发生歧义。因为它主要是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本标志除起到它自身的作用外,并不传达任何其它信息,更不是传达任何含有政治意识形态和宗教特征的信息。

二、标志的起源与发展

1863年2月在日内瓦成立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考虑,鉴于战场救护工作的特异性,为使战争中受伤者一视同仁地得到救助,有必要采用一个形式简单、一目了然、易于识别、人人都能明白的标志,来标明在战时用于进行医疗和救助活动的人员、车辆和房屋建筑;并认为,对于这个标志及其使用的具体规定应当以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证使冲突各方尊重并保护佩戴这一标志的人员。

因此,在1863年10月日内瓦国际会议上,该委员会几名成员就提出一项议案:以印有红十字的白色袖章作为医务人员保护性标志。不过历史资料上没有充分说明采用这个标志,是否为了向瑞士国表示敬意(因为救助伤员运动诞生于这个国家),或者是因为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白旗表示停火的启示(加上一个红十字是为了避免产生混乱),也许是上述两种思想的结合。

无论当时出于何种原因,参加第一次国际性人道主义大会的国家都同意采用红十字标志,把它作为所有参加战时医疗与救助活动的人员的保护性标志,这就是后来著名的改善陆地战场军队受伤人员状况的1864年8月的日内瓦公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乃至整个红十字运动很快就以此而闻名于世,产生了巨大的道义力量和法律效应,把各种人聚集到自己的旗帜之下。这里有一点必须指出:红十字图案的选择带有相当大的偶然性,而且当初确定选择这个图案的人并没有赋予它任何宗教意义。正如M·休伯著的《红十字的原则与问题》所说的那样:“无论亨利·杜南本人,还是他的合作者或日内瓦会议的与会国都没有想使红十字运动和红十字标志带上任何宗教烙印,也未曾想以任何方式使之与一种哲学思想相联系。”这就是红十字运动的特色。

红新月标志的由来:

1864年8月国际会议签订的日内瓦公约确定所有国家都使用白底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的原则,在1876—1878年俄罗斯与土耳其战争爆发时受到了挑战。土耳其奥斯曼帝国当局通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说,它将采用红新月(代替红十字)来标明自己的救护车辆,但它仍然尊重保护敌方救护车辆的红十字标志,理由是,“……‘红十字’是对穆斯林士兵的亵渎。”并且含蓄地表示,“如果它所提出的修改不被接受,它无法强令自己的军队尊重日内瓦公约。”

这种单方面改变1864年日内瓦公约第九条条款,是对红十字运动统一性的破坏,可能会在公众中引起混乱,对日内瓦公约倡导的人道主义工作起反作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能同意。

然而,战争正在进行,考虑到救护伤兵的紧迫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出暂时接受红新月标志,到这场战争结束时,这个标志要随之终止使用。

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愿望相反,俄土战争结束了,红新月标志并未终止使用,而且继这一令人遗憾的先例之后,很快又出现了对红十字标志统一性的新的挑战: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起草关于把1864年日内瓦公约原则用于海上战争的公约时,波斯(即现在的伊朗)国代表提议采用另一种保护标志——“红狮日(红狮和太阳)”。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即红十字运动的统一性与红十字标志多样性的矛盾。

这个问题在1929年的外交会议上达成初步妥协的解决办法,即在日内瓦公约上写上一个新条款(第十九条),一方面重申红十字标志不具有任何宗教性;一方面正式承认红新月和红狮日标志具有法律效力,但限制在那些已经采用的国家使用。会议还明确规定,以后不再承认任何新标志。

但是,标志问题的矛盾依然存在。在1949年的外交会议上,又有人提出以下一些动议:

——采用一个新的统一标志;

——恢复原来统一的红十字标志;

—--以色列要求承认新的标志:大卫红盾。这是以色列军队医务部门使用的特别标志

经过长时间的辩论,上述提议都没有得到采纳。会议决定保留1929年会议采取的妥协做法。因此,在一段时间内曾有三种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红狮日。直到1980年9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宣布它的军队医务部门废止红狮日标志,改用红新月标志,这样就又恢复到以前状态只有两种标志:红十字和红新月。

鉴于这种情况,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十五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将国际红十字章程改称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章程;这样,红新月就与红十字取得了同等资格,成为一些信奉伊斯兰教国家军队医务部门的特定标志,也是这些国家的红新月会的标志,再次重申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不具有任何宗教性。

在国际组织中,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是唯一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标志(红十字和红新月)的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仍然使用红十字作为唯一标志。

三、标志的法律地位

红十字标志体系经历其自身的历史发展与变化之后,在当今世界已具有坚实的法律地位,其基础是下列三套法规与原则:

1、国际人道主义法

包括1949年的四部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的两部附加议定书。这6个文件都属国际条约,都明确承认红十字、红新月、红狮日标志的使用具有国际法的效力。非经签字国一致同意不能修改。这就是说,这个以条约固定下来的标志,通过国际法的形式,保证了这三个标志的保护作用不被侵犯。

值得和需要说明的是,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公约有意对红新月和红狮日标志的使用作了相当的限制,只允许1949年以前采用过这两个标志的国家可以使用,反对1949年之后其他国家再用这两个标志。重申红十字仍然是公认的标志(实际上,如上节所说,1980年9月,伊朗已宣布废止红狮日标志,改用红新月标志)。目前世界上使用红新月标志国家共有30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国家有145个。

2、国际红十字会规章

对标志体系的使用起决定作用的第二个法律基础是红十字会自身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各国有关机构都应遵守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使用规则》。

这个文件是由1965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十一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日内瓦公约签字国代表一致同意的,因此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作用。

3、标志的普遍适用性

标志的第三个法律基础,是标志的保护性目的和作用有着普遍的适用性。

自红十字运动创立之日起,保护性标志就不断为达到红十字的崇高目的发挥着积极作用。一百三十多年来,红十字标志在世界范围内一直被看成是向处在危难中的人们提供帮助、保护、庇护和救济的象征,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最终使它得到在国际上使用的认可,具有了法律保护的作用。

可以说,标志的这个普遍使用性和普遍认可性,是对标志的法律基础的有力补充。它(红十字标志)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相结合,就使整个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更具特色,成为一个表里一致内外辉映的完整的体系。

为了使标志的作用得到正确的充分的发挥,国际法还对违反规定使用标志作了制裁的决定。这进一步说明本标志的法律地位。

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第54条)明确禁止误用和滥用这一标志。要求各签字国制定一项国内法律,专门明确这项要强制遵守的国际义务。

1977年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又对这项义务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把蓄意违反规定滥用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以致造成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行为定为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同时,还对滥用保护性符号与滥用指示性符号作了界定。

四、标志的使用

根据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和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的规定,标志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保护性使用办法

作为保护性标志,它在战时是代表日内瓦公约的符号,是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向人和物(医务人员、医务部门、车辆和设备)提供保护的象征。其使用权基本上属于各签字国及其军队的医务部门,以及向军队医务部门提供帮助并得到正式承认的救助机构,特别是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可以使用这一保护性标志。但只能在战时使用,而且必须根据军方当局的指示来进行标示。

红十字的国际组织,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所属人员,无论他们是不是医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使用这一标志。

在用作保护性标志时,它在所标示的建筑物或车辆上的尺寸要大一些,以便从远处就能看见,例如,标示在医院的房顶上,医疗船的甲板和两侧,运送伤员和医务人员的车辆的四周及顶上。医务人员必须穿着印有这一标志的长罩衫或佩戴印有这一标志的袖章。

——指示性使用办法

作为指示性标志,它仅仅表明带有这一标志的人或物同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有一定联系,但不一定受日内瓦公约的保护。因此,其尺寸也相对小一些,在使用时,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与保护性标志混淆。

不过,大尺寸的标志也不是一概不能使用,例如,进行救灾活动时,为了使急救人员让人明显地识别出来,就必须使用较大尺寸的标志。

一般地说,在和平时期,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可以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把这一标志作为标明性标志。在战时,他们仍可继续把它用作指示性标志,但条件是不能引起混乱,使人们错把它当作保护性标志。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更不能利用此标志从事与红十字国际大会规定的原则、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所谓指示性标志,一般是指下面几种:

①附属标志——它可以用在旗帜、带有地址的标牌、汽车牌照、工作人员徽章等物品上,标明某人某物属于某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

②装饰标志——它可以用在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颁发的勋章、奖章和其他奖品、出版物或装饰性图画上。

③联想标志——它可以用于急救站、道路旁边、体育场内或其他公共设施上以及向伤病平民提供免费医疗的救护车上。

最后,还要说一下对标志的不正当使用的处理问题。

由于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救援符号,常常被一些与红十字运动毫无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广泛运用。这些组织和个人包括医院、私人开业医生、救护车、医药商店、药品生产和销售厂商、以及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上,未经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正式批准使用这一标志的都应被视为滥用,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所有签字国都必须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对误用或滥用这一标志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惩处。

经验已经充分表明,对本标志的误用,即使是某些孤立事件,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本标志权威的降低,致使有权受它保护的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都要把宣传和维护本标志的正确使用,作为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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