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 |
发布日期:2018-05-04 来源: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江苏省献血条例》修订版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关爱献血者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三免”待遇)。 “江苏省无偿献血荣誉证”使用说明 1.依据《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凡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2.本证仅限本人在江苏省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倒卖。
3.如有遗失,请立即联系本省当地采供血机构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4.使用方法:在全省范围内,乘公交、地铁,逛公园,到医院就诊时向工作人员出示此证即可。
5.注意事项:由于“三免”政策涉及的部门和单位非常繁杂,如果献血者遇到部分运营单位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具体单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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