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 |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 2013年9月2日经江苏省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江苏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江苏省红十字会治理结构,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保障社会监督委员会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是由江苏省红十字会委托第三方向社会公开选聘专业人士组成,独立于江苏省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的、具有志愿服务性质的专门监督机构,向社会公众和江苏省红十字会理事会负责,旨在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协助江苏省红十字会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第三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秉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选聘 第四条 江苏省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专业人士15至23人担任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社会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30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备无偿参与社会监督工作的相应能力; (二)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红十字会工作。 第六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经公开选聘,上届社会监督委员会集体票决产生新一届委员候选人,报江苏省红十字会理事会审议确认,入选委员由江苏省红十字会会长颁发聘书。 第七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2年。委员聘期由签发聘书时间算起,聘任期满自行终止。为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与连续性,社会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换届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留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予以解聘: (一)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本人要求退出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社会监督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 (三)无法履行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红十字的理念和精神,鼓励社会公众更多参与红十字事业; (二)对江苏省红十字会有关监督制度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对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物资招标采购进行监督,并对江苏省红十字会实施的公益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延伸监督; (三)调查了解社会公众提出的热点问题,回答社会公众的质询; (四)向社会公众和江苏省红十字会理事会通报、发布年度或特定事项的监督工作报告。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的权利: (一)关注和收集社会对江苏省红十字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江苏省红十字会反映,督促江苏省红十字会及时予以回应;对于社会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江苏省红十字会应认真听取、做好记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监督委员会反馈; (二)具有对江苏省红十字会工作的知情权和查询权,可以通过查阅文件、实地察看、与捐赠人、受益人和其它相关群体进行面谈等方式,对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江苏省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及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可对红十字会相关工作部门、机构或人员进行质询,要求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或提交书面答复; (四)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召开与社会监督工作有关的会议,列席江苏省红十字会理事会议,派代表参加省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讨论重大决策的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的义务: (一) 深入调查研究,在调研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完成监督任务后,及时撰写监督报告,如实反映监督情况,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江苏省红十字会反映,提出整改意见,未经社会监督委员会授权,任何委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信息,否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当被监督事项与本人产生利益冲突时,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及社会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日期原则上定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社会监督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可邀请媒体记者参加。 第十三条社会监督委员会会议规则: (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全体委员会议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三)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应有会议纪要,并由主任签发。社会监督委员会修改章程应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社会监督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并通过年度或专项监督工作报告; (三)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 (四)听取委员对监督工作的报告、意见及建议; (五)听取江苏省红十字会对被监督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六)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有异议的,可以保留意见。对外披露相关信息,须经社会监督委员会授权。 第十六条社会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的专业特长,指派3名或以上委员组成工作组,对红十字会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工作组应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社会监督委员会讨论。工作组在对特定事项实施监督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会监督委员会可要求江苏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并接受质询。江苏省红十字会对质询的事项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与公众及媒体的沟通。新闻发言人由社会监督委员会指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江苏省红十字会应主动配合,为社会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条 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时,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轮值工作制度。每个轮值由主任安排一名委员驻会监督,其他委员在需要监督或研究重要事项时,应随叫随到。轮值周期结束后,应出具书面轮值报告。江苏省红十字会应为驻会监督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负责社会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向社会监督委员会通报江苏省红十字会的会议、活动和有关事项,落实委员参加江苏省红十字会有关会议和活动等有关事宜; (二)认真听取社会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对社会监督委员会反映和转递的问题,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登记、转办、督办和反馈等工作; (四)做好相关联络和服务工作,安排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参加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对办理的社会监督事项,应建立社会监督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受相关法律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