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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3-12  来源: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红十字募捐箱(以下简称募捐箱)的管理,规范募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募捐箱的设置

第二条:市红十字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场、公园、旅游景点、银行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的募集。

第三条:明显具有借红十字募捐箱宣传自身活动的商业行为、企业内部场所,有可能损害红十字形象的商业活动,不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四条:市红十字会与符合摆放条件的单位签定协议,设置募捐箱摆放点,并对募捐箱和捐款进行有效管理。

第五条:募捐箱的具体摆放位置以方便群众捐赠和有利于红十字会形象为原则。

第三章 募捐箱的保管

第六条:募捐箱的日常保管、安全、清洁维护等由设置点所属单位负责;管理要落实到具体部门,指定专人看管,加强各种防范措施,防止募捐箱的损坏和丢失。市红十字会全面负责募捐箱的统筹管理工作,募捐箱钥匙由市红十字会专人保管。

第七条:红十字募捐箱开箱时如发现有异,应及时与被设置募捐箱单位保卫部门取得联系;如发现有撬窃等意外情况,应由被设置募捐箱单位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市红十字会。

第四章 募捐款的筹集和使用

第八条:募捐箱每年开启两次,时间为6月和12月中旬,或应募捐箱设置单位要求不定时开启,必要时随时开启。开箱时必须由市红十字会派出工作人员(携带本人有效工作证件),会同设箱单位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开箱,现场清点捐款。市红十字会当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给设箱单位。

第九条:未经市红十字会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箱和处置红十字募捐箱的捐款。

第十条:红十字募捐箱募集的捐款,存入市红十字会捐赠专用帐户中,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捐款全部用于红十字公益事业,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设箱单位如在市红十字会捐赠账户单独设立冠名专项资金,募捐箱募集捐款可一并纳入专项资金,作为定向捐赠指定用途并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81日起试行,由常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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