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红十字会财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3-09-29 来源: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常州市红十字会财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市红十字会的财务报销管理,规范各项支出结算报销程序及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定和本会相关财务办法,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会的各项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支出的审批、报销和拨付等业务。 第三条 坚持“先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后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支出过程中发生预算调整、变更、追加等情况,需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 财政预算经批复或批准后,业务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或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有关管理规定和支出标准,提出资金支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请示、审批单等)和相关凭据,提交财务人员办理支出报销和资金支出业务。 第五条 业务活动经办人对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办理报销手续时在发票背面签字或填写《狭小凭证衬托单》并签字。财务人员在受理支出业务时,须对原始凭证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按照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条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隐报瞒报等行为,及时报告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财务支出按日历年度,每年12月10日为本年度支出报销截止日期。除特殊情况外,各项支出业务完成后,在一个月内(本年度内)办理报销手续。 一项业务活动应采取集中报销方式,一事一报,原则上不允许拆分报销。一事涉及多笔支付的,应形成费用汇总表,列明支付相关信息。 第八条 涉及部门负责人的支出报销事项,采取同一部门人员互签制度。 涉及财务负责人、财务复核报销的,采取互签制度。 会领导的出差、公务接待、出国(境)等审批与报销,采取会领导互签制度。 第九条 涉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从严管理和控制,一律报会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十条 500元(含)以上资金的启用,需报分管领导同意;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需经办公会集体讨论;5万元(含)以上的,需经党组会集体讨论。 支出审批权限:500元以下的支出,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500元(含)以上的支出,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政府采购等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在采购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对采购金额较大的报党组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一律不受理未履行报批程序的支出事项。报销人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支出事项时,需将呈报的请示件、批示件、办公会记录(纪要)、党组会记录(纪要)、实施项目情况说明等材料作为支出凭证的附件。 特殊情况的支出,除按审批权限审批外,还需提供情况说明报分管领导审签。 第十三条 对于紧急救灾、救援等救助性支出,业务部门负责把关审核,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在《预付款凭证》上审签并做出备注说明,财务负责人审核,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人员,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事后须及时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审批人按照规定的支出权限进行审批。因故不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的,由其指定的负责人代为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代行职能的负责人应及时与审批人联系,征求其意见后再行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本会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如国家和地方关于财务支出内容及标准发生变动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