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4-09-06 来源: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第一章 工作原则 1.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明确捐赠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会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当是捐赠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3.捐赠方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定向受益人。 4.特殊情况下开展的专项募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管理,确保高效、透明。 第二章 捐赠接收 1.本会接收捐款的捐赠账户为:人民币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常州分行32001628636052505883)、外币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497558228094),实行专账管理。 2.捐赠款物都应及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据通过“智慧非税”系统打印,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联。其中收据联给捐赠方,如捐赠方无法联系或主动放弃捐赠票据的,由赈济救护部代为保管并做好台账记录。 3.没有明确用途的捐款作为非定向捐赠,统一开票科目为“备灾救助”;明确用途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按捐赠方意愿开具票据。捐款金额较大的,由捐赠方提供“定向捐赠意向书”;定向用途较为特殊的,由双方签订定向捐赠协议,明确具体内容。 4.捐赠物资接收前,由捐赠方提供捐赠意向书、捐赠物资清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明确用途的作为非定向捐赠,由本会统筹用于红十字人道事业;定向捐赠的应与捐赠方和受赠方充分沟通;捐赠类别或用途较为特殊的,由捐赠方和本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事项。 5.接收捐赠物资应填写“常州市红十字会接收捐赠物资审批表”,价值5万元(捐赠方报价)以下物资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价值5万元(捐赠方报价)及以上物资提交会领导讨论研究,再办理接收手续,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如捐赠方背景或物资指定用途较为特殊的,均提交会领导讨论研究。 6.在本会现场进行捐赠的物资,接受捐赠时履行验收程序。捐赠数量较大或不适合在本会入库保存的物资,应在红会参与和监督下,由捐赠方发送至受赠方,受赠方进行验收并向本会出具接收证明。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必须由捐赠方直接运抵受赠医疗机构。 7.本会同意接收的捐赠物资,在开具捐赠收据前,捐赠方应提供其自产或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等),或由第三方提供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由本会通过协商制度进行定价。 8.本会接收的所有捐赠物资以最小销售单位统计数量。 第三章 捐赠支出 1.捐赠支出应根据捐赠方意愿,有明确使用方向的,严格按照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协议使用;没有明确的,由本会统筹用于备灾救灾、人道救助以及相关红十字事业发展工作。 2.本会不得违背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协议擅自改变捐赠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如捐赠方无法取得联系,应由党组会研究决定,并通过适当途径对外公告。 3.1万元以下捐赠款物支出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1万元及以上定向捐赠款物支出,按本会“三重一大”相关规定,经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同意;1万元及以上非定向捐赠款物支出,按本会“三重一大”相关规定,由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 4.凭物资受赠方提供的“常州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收表”作为捐赠物资出库凭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地震、疫情等救灾用捐赠物资,受灾地区无法及时提供物资接收证明,可凭捐赠方提供的物流凭证、图片、情况说明等材料作为出库凭证。 第四章 财务与监督 1.赈济救护部及时将接收的现金捐款以及捐赠票据存根联、记账联交财务部门核对入账。作废票据应在票面注明,并将三联全部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现金捐款存入捐赠账户,并及时完成捐赠票据的核对、做帐。 2.捐款支出后,接收单位发票、签字单、捐赠意向书等原件交财务部门记帐,其他材料留赈济救护部存档;捐赠物资支出后,“常州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分配表”、捐赠意向书等原件交财务部门记账,其他材料留赈济救护部存档。 3.赈济救护部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汇总,与财务核对无误后,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再由办公室通过相关途径对外公告。 4.每年3月1日前,财务部门完成上一年度捐赠收支记账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完成上一年度捐赠收支情况的审计,形成审计报告,由赈济救护部配合办公室做好对外公告。 5.特殊情况下,如针对救灾救援、扶贫助困等发起的定向募捐,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公告和专项审计。 6.本会捐赠款物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并向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 其他 1.捐赠的其他如古玩、字画、法律服务、公益广告、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按照有关文件另行讨论决定。 2.本会使用捐款开展人道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根据相关规定从捐款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告,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函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